貪汙無責、監聽有罪是什麼道理

http://news.chinatimes.com/forum/11051402/112013093000355.html 社論-貪汙無責、監聽有罪是什麼道理 2013-09-30 01:43 中國時報 【本報訊】 根據報導,特偵組在調查陳姓法官貪汙案中,發現有練姓男子委託立法院民進黨黨鞭柯委員為1位受刑人關說假釋,其後柯委員助理以1組類似手機的號碼,與該男子談論大筆金錢流入柯委員指定銀行帳戶事宜,該組因此向台北地院聲請監聽該手機號碼。結果發現,該疑似手機的號碼,其實是立法院的節費總機。 事情發生後,許多人站出來批特偵組,批黃檢察總長。有人要求廢特偵組,有人要求黃總長下台,還有人以美國「水門案」來比喻,說台灣變成特務國家,要求馬總統下台負責。 所有這些評論,都沒有告訴我們如何回答本案的兩個核心問題。第一,中華民國境內任何犯罪嫌疑人,不論其身分是總統、立法委員,還是平民,如果涉嫌犯罪,檢調機關是否有權向法院聲請監聽?第二,受理的法官確認檢察機關懷疑犯罪的理由充分,而在決定是否同意監聽的時候,能不能因為犯罪嫌疑人的身分,例如是總統還是立法委員,是政府官員還是平民,而有不同的處置? 答案很清楚,法律之前人人平等,從總統到平民都應當一視同仁。特偵組如果因為犯罪嫌疑人的身分高,而不予監聽,就是瀆職,其行為人應該受到最嚴厲的譴責。前調查局長葉盛茂在偵察中發現犯罪涉嫌人是總統,他非但沒有依法偵辦,還向總統通報案情,就是瀆職。法院也是一樣,檢調機關聲請監聽,法官看到其理由充分且正當,就應當簽發監聽票,不能因為犯罪嫌疑人的身分高低,而有不同的對待。 從這個角度來看,特偵組向法院聲請監聽柯委員助理的電話,何錯之有?相反地來說,如果明明知道需要以監聽立法委員助理來蒐集犯罪證據,卻礙於對方是立法委員,掌有審查法務部預算的生殺大權,或質詢部長和總長的權力,就不敢聲請監聽,才是失職,才該譴責。 不要說是立法委員,就算總統也一樣。如果總統涉嫌貪汙,有總統府的人員打電話給關說的人,要他匯一筆款到總統的某一個帳戶,難道特偵組就應當放手不辦?就算涉嫌犯罪的電話是總統府的電話,也應當聲請監聽。 就..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