貪汙無責、監聽有罪是什麼道理





http://news.chinatimes.com/forum/11051402/112013093000355.html
社論-貪汙無責、監聽有罪是什麼道理
2013-09-30 01:43 中國時報 【本報訊】
     根據報導,特偵組在調查陳姓法官貪汙案中,發現有練姓男子委託立法院民進黨黨鞭柯委員為1位受刑人關說假釋,其後柯委員助理以1組類似手機的號碼,與該男子談論大筆金錢流入柯委員指定銀行帳戶事宜,該組因此向台北地院聲請監聽該手機號碼。結果發現,該疑似手機的號碼,其實是立法院的節費總機。

     事情發生後,許多人站出來批特偵組,批黃檢察總長。有人要求廢特偵組,有人要求黃總長下台,還有人以美國「水門案」來比喻,說台灣變成特務國家,要求馬總統下台負責。

     所有這些評論,都沒有告訴我們如何回答本案的兩個核心問題。第一,中華民國境內任何犯罪嫌疑人,不論其身分是總統、立法委員,還是平民,如果涉嫌犯罪,檢調機關是否有權向法院聲請監聽?第二,受理的法官確認檢察機關懷疑犯罪的理由充分,而在決定是否同意監聽的時候,能不能因為犯罪嫌疑人的身分,例如是總統還是立法委員,是政府官員還是平民,而有不同的處置?

     答案很清楚,法律之前人人平等,從總統到平民都應當一視同仁。特偵組如果因為犯罪嫌疑人的身分高,而不予監聽,就是瀆職,其行為人應該受到最嚴厲的譴責。前調查局長葉盛茂在偵察中發現犯罪涉嫌人是總統,他非但沒有依法偵辦,還向總統通報案情,就是瀆職。法院也是一樣,檢調機關聲請監聽,法官看到其理由充分且正當,就應當簽發監聽票,不能因為犯罪嫌疑人的身分高低,而有不同的對待。

     從這個角度來看,特偵組向法院聲請監聽柯委員助理的電話,何錯之有?相反地來說,如果明明知道需要以監聽立法委員助理來蒐集犯罪證據,卻礙於對方是立法委員,掌有審查法務部預算的生殺大權,或質詢部長和總長的權力,就不敢聲請監聽,才是失職,才該譴責。

     不要說是立法委員,就算總統也一樣。如果總統涉嫌貪汙,有總統府的人員打電話給關說的人,要他匯一筆款到總統的某一個帳戶,難道特偵組就應當放手不辦?就算涉嫌犯罪的電話是總統府的電話,也應當聲請監聽。

     就本案而言,以「特偵組監聽立法院總機」這種標題來描述事實,很容易產生誤導。如果有人利用立法院電話犯罪,而又不准監聽,那不是鼓勵犯罪嗎?同樣的道理,如果有人利用總統府電話犯罪,而又不准監聽,那不也是鼓勵犯罪嗎?特偵組這次的錯誤,不在聲請監聽,而在於相關作業的管理不佳,監聽到一個無效號碼,導致偵察交了白卷。

     批評者以美國水門案來比喻本案,更是不倫不類。在水門案中,美國總統尼克森的下屬要政府情治單位監聽反對黨競選辦公室,所以犯罪的嫌疑人是總統的下屬;後來尼克森因說謊來掩蓋下屬,被揭發而辭職。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就是被監聽的對象,怎麼可以說是水門案?如果美國有國會議員涉嫌貪汙,該國聯邦調查局聲請監聽該議員或其助理,何錯之有?本案特偵組如果有錯,也是疏失之責,豈能無限上綱到「特務治國」!

     從本案可以看出,我們這個社會現在面臨的最大問題和挑戰,是民粹高漲到了淹沒是非的程度。當社會在評論一件事情時,擺出的姿態和使用的語言,與中共當年文化大革命的時代愈來愈像。罵人只需要大聲,把一頂反革命的帽子戴到對方頭上,沒理的也可以說成有理。明明該被譴責的人不用怕,只要先說對方是反革命,開始鬥爭對方,最後不該被譴責的人反被鬥爭,該被譴責的人揚長而去。

     民粹的根源很多,政府官員的論述能力不足是一個理由,另外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是政經和媒體的結構失衡。一般民眾忙於生活,其能投入瞭解公共事務的時間有限,而大多依靠零星收看來自電子媒體的訊息。媒體也習慣短線的思考與輕薄短小又吸睛的內容,必須愈來愈將新聞報導戲劇化、新聞評論綜藝化。理性的討論和審慎的思辯是民主的基石,但沒有票房,文化大革命一般的鬥爭和公審,就像連續劇一樣賣座。

     這不是正常民主社會應有的現象。如果我們繼續往這條路走,台灣的民主將日益沉淪,是非將日趨不分,公理和正義將蕩然無存,到時候全體人民恐將付出無可彌補的代價。有識之士,諤諤之士,不要沉默,應當多發聲,如果現在不站出來維護真理,有一天大家會被謊言淹沒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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